第八章 考试成绩的查询及复核
第三十四条 考试成绩在笔试考试结束一个月后公布,考生可通过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本次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以邮件方式发送至skc409@163.com)。申请须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需复核科目、网上查询到的成绩、联系电话。省教育考试院在接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复核结果后以邮件方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五条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如上一考次有未通过课程的考生报名时只选择未通过课程即可。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有资格参加面试报名。笔试没有书面合格证明,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九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考试信息管理与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七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报名信息和成绩信息)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信息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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