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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5-08-28 考德上公培考德上公培V 考德上公培V 微博
    湖南人事考试网提示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出,请注意查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促进广大教师的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
    在湖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工作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且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中小学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初次聘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三)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第九条 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二)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三)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在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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