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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4)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5-08-28 考德上公培考德上公培V 考德上公培V 微博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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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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