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一)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注册办法: (一)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 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将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中央在湘单位,省、市州有关单位直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1)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且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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