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长沙县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共94名)
发布时间:2013-10-13 16:21 文章来源:未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市中院统一部署,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面向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数额为94名。
二、选任对象和范围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按照陪审员人员结构尽量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进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基层组织等机构中从事公务员、教育、医务、科研、知识产权、会计、仲裁、文化、新闻媒体等职业的人员以及曾经从事过上述工作,现离岗或离职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群众威信高、品德好、有能力的城乡农村(社区)基层干部、农民、工人、退伍军人、返乡创业干部、进城务工人员、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等均可参加选任。
三、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长沙县范围内23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基础;
(四)身体健康;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司法工作。50周岁以上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六)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七)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过公职。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或本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政工室领取。
(二)资格审查和考察。对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长沙县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会同长沙县司法局进行调查。经审查确定人选后,将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长沙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同时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三)提请任命。对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长沙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公告和备案。任命名单确定后进行公告,同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五、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及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方便。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长沙县人民法院参照相关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2013年9月15日—10月15日;
(二)报名地点:长沙县人民法院政工室405室(星沙镇望仙路71号)
(三)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人民陪审员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推荐表》一式三份,可以通过上网下载打印。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同底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电子档照片)
联系地址:长沙县人民法院政工室
联系人:刘也
联系电话:0731-84015571
长沙县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附件下载:
人民陪审员申请表、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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