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 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 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 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原则上需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 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 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 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五)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 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3. 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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