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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聘任制书记员中选拔初任法官人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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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09 17:28 文章来源:湖南领导人才网

    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3〕12号)中关于“符合任命法官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拔或组织调整等方式转任法官”等精神,为加强全省法院审判力量,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经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同意,决定从全省法院聘任制书记员中选拔初任法官人选。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范围
  经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考试录用进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聘任制书记员。
  二、选拔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官任职学历放宽地区的报考人员可放宽到大专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法官任职学历放宽地区的报考人员可放宽到C证;
  3.从事聘任制书记员工作满2年(即2011年12月31日以前聘任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4.具有从事法官工作的身体条件;
  5.符合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拔: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的其他情形的。
  三、选拔程序和时间安排
  选拔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公示、录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8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可到所在法院报名参加初任法官人选选拔考试,但只能报考所在法院的职位,不得跨单位报考。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
  2.资格审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基层法院初审同意后,报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湖南省选拔初任法官人选报名表》;②所在法院出具的近两年现实表现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以及是否存在受处分情况说明;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学历证书及复印件;⑤身份证及复印件。8月20日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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