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七章 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使用截止时间统一为2015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使用。凡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于2015年春季、秋季批次申请教师资格的,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从2016年起,我省不再组织中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从2016年起,我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不再需要参加原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也不再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
第三十三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从2016年起,湖南省每年进行春季和秋季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受理、认定工作。4月15日—30日、10月15日—30日受理,并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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