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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5 号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已经 2004 年 6 月 7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
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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