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接 警
9—01.首接责任制
公安机关首个接受报警、求助、投诉的单位或者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登记并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职责以外的事项,应当先行登记,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说明情况。
9—02.接警范围
1.公安机关及其各部门、民警对所有报警、求助和投诉,都应当接受并问明情况。
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受理下列报警、求助和投诉:
(1)报警。
①刑事案件;
②治安案(事)件;
③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④自然灾害、火灾、治安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
⑤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2)求助。
①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②老人、儿童、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的;
③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④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
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⑤其他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
(3)投诉。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
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
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9—03.110 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接处警程序
1.接受。110 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在接受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全程录音,在
110 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处警情况进行登记、存储并做好备份,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1)语言规范。接警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民众使用方言较普遍的地方
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接警工作人员也应当掌握并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方言或者少
数民族语言。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 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直接开通外语
接警服务,或者通过多语言服务翻译中心协助受理外语报警。
(2)文明接警。接警工作人员应当警容严整,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态度热情,语气平和。接警时,应当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接警过程中,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必要的答复和安慰。
(3)问明情况。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快速询问对方姓名、联系电话和其他必要的个人基本情况,了解警情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具体地点和位置、案(事)由等。同时,针对具体警情,尽快问明下列情况:
①接受案件报警的,询问涉案人数、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后去向、人员伤亡情况。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应当询问车牌号码、车辆类型、颜色等。
②接受群体性事件报警的,询问事件的参与人数、规模、人员构成、事由,是否持有器械、发生过激行为,人员伤亡等情况。
③接受火灾报警的,询问燃烧物质种类,有无人员被困、伤亡,火势大小、蔓延情况,有无中毒、爆炸等危险情况,相邻单位情况等。
④接受交通事故报警的,询问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行驶方向、人员伤亡、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其种类、数量等情况;受理其他事故报警,应当尽快询问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⑤接受求助的,询问需要救助的人数、事由、危险源等。
⑥接受投诉的,询问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事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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