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之经济赋税制度
发布时间:2013-09-13 15:57 文章来源:考德上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的历史科目需要记忆大量的事件,在此将古代史上的经济和赋税制度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考点1】经济制度
(一)土地所有制度
(1)井田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开始于商,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商鞅变法。特点在于土地为国王所有,受田者只有享用权,耕地沟洫纵横,实行奴隶集体耕种。它是奴隶社会的经济支柱。
(2)屯田制:三国时期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度。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创制,分军屯和民屯:军屯是组织兵士进行农业生产,由将吏管理,收获物全部交给国家;民屯是招募流亡农民垦荒并设官管理,屯田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屯田制的实行,利于保证军需供养,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3)均田制:北魏和隋唐时期的较为完备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度。北魏孝文帝推行,隋唐沿用。特点在于政府把所掌握土地分给农民;土地不得买卖;以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占有利益为前提;受田农民负担租调役或租庸调。均田制的实行,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改变了赋税征收的混乱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的封建化与各族人民的融合。
(4)更名田制:清朝一度时期的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度。1669年康熙帝宣布明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的人所有,部分农民获得土地。更名田制的实行,有利于调动农民的垦荒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二)赋税征收制度
(1)相地衰征制与初税亩制:始于战国的封建赋税征收制度的萌芽,我国古代按地亩征收土地税的开始。相地衰征制由齐国管仲创立,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承认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初税亩制在鲁国开始实行,规定将公田交给耕者,按亩收税,承认耕者对所耕土地的所有权。相地衰征制与初税亩制的实施前提在于铁农具的大量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显著提高,大量私田出现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其实质在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地位,从而标志着井田制开始瓦解,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为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
(2)编户制:两汉推行的相对完整的封建赋税徭役制度。政府把农民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详细造册,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田租、算赋口赋、徭役和兵役。编户制是两汉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根据,利于加强对百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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