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试(按60%折算总成绩)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全部进入笔试,笔试内容按公共知识占30%、专业知识占70%(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分别进行考试,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公共知识*30%+专业知识*70%)*60%。 ⑴笔试时间及地点说见《准考证》。 ⑵笔试成绩公布。 2、面试(满分100分,按40%折算总成绩) ⑴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对象(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以专业知识成绩确定面试人员),出现1:1的比例参加面试的,但其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含60分)不得确定为体检对象。 ⑵面试评委设7人,不设单位评委。 ⑶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 ⑷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⑸面试成绩公布。 3、综合成绩公布 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出综合成绩后及时公布。 (四)体检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体检标准按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7〕202号)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受检对象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入围对象放弃体检的,可从报考同一职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递补不超过二次。 (五)考察 组成专门考察组,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际等方面进行考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聘用对象: 1、受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犯错误曾被工作单位开除的; 4、违反计划生育的;
课程咨询:
客服一线
客服二线
投诉建议:
图书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