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方法
1.开考比例: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取消岗位招聘计划。
2.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折算成综合成绩,其中笔试、面试各占综合成绩的50%。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等。
面试: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行为举止,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笔试前由应聘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领取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未领取准考证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考试的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各环节考试成绩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发展网公示。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先后(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为准),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六、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发展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者,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合同。被聘人员享受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咨询电话:0731-88607899(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办公室)、0731-84715485(省教育厅人事处)
监督电话:0731-84720554(省纪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组)。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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