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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司发〔2018〕6号),现就长沙市芙蓉区2019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全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189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52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37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产生候选人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1.随机抽选方式:从本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2.个人申请方式: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之前向所在辖区司法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我区的需提供经常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并填写《长沙市芙蓉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及《个人承诺事项表》。
3.组织推荐方式:辖区内单位、社区(村)以及其他组织按照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于2019年 8月23日之前向司法所推荐。
(二)资格审查
由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会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拟任命人选
对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分别从随机抽选和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当中随机抽选152名和37名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人选公示
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会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附件下载>>>
长沙芙蓉区人民陪审员招聘个人申请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doc
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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