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湖南公务员 > 考试信息 >

2016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2)

来源:常德人力资源考试院   发布时间:2016-03-30 考德上公培考德上公培V 考德上公培V 微博
    (五)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六)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三、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2016年度湖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考试现场发现并认定的考试犯罪行为,应由作出认定的机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后认定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更多资料请关注湖南人事考试网 湖南考德上公培
    关注湖南考德上公培官方微信:hunankds,第一时间掌握公考动态!
2016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

湖南人事考试网|公司简介|湖南公务员考试网|公务员考试培训网|会员中心|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宇成朝阳广场T4栋23楼(地铁3号线朝阳村站5号出口) 报名专线:0731-82088855
Copyright © 2011-2017 湖南考德上公培网 湘ICP备17009472
咨询热线:0731-82088855
HO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