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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4)

来源:湖南考德上公培   发布时间:2014-02-26 考德上公培考德上公培V 考德上公培V 微博
      一般职位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为1∶5,公安学类、法医、监狱与戒毒单位医学类职位,以及可放宽学历条件的边远地区法院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审判法官助理、执行法官助理,下同)、检察院检察业务(含侦查,下同)职位,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为1∶3。
      对报名人数未达到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相应核减招录计划。核减后仍无法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予以取消,该职位报考人员可申请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或退还报名费。
      (四)打印准考证
       完成报名并确认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4月7日至4月11日在报名确认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报考服务与管理
     报名与确认期间,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考务部门和招录机关安排专人,做好咨询服务。
     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及时掌握报名情况,整理报名信息。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范围详见《湖南省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附件7)。
报考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的,还需考法律专业知识科目,考试内容主要为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考试成绩计入笔试成绩。其中,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类及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报考可放宽学历条件的边远地区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的人员,免考法律专业知识,其法律专业知识成绩按报考所在职位的所有参加笔试人员的该科最高分数计算,所在职位报考人员均免考的,按所在市州同类职位该科最高分计算。
报考法院书记员职位的,还需考职业技能测试科目,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用普通电脑或亚伟速录机打字的速度,包括定时看文章打字、听录音打字两部分,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测试成绩各占50%;要求电脑打字速度80字/分钟以上,亚伟速录120字/分钟以上。职业技能测试按标准折算为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职业技能测试不计入笔试成绩,但必须测试成绩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二)笔试时间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4年4月12日9∶00 -11:00
申论: 2014年4月12日14:00-16:30
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法律专业知识:
2014年4月13日9:00—10:30
法院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2014年4月13日8:30开始,具体时间、场次和考室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市州。报考省直机关、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报考人员在长沙市笔试,报考选调生和市州及以下机关的报考人员在所在市州笔试。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5月上旬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公布报考人员笔试成绩。
五、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
(一)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招录机关负责,资格审查时间另行公告。
2.资格审查对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审查对象。网上报名前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复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直接进入面试。
3.资格审查内容。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本、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等,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四项目人员应提供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考核鉴定意见。招录机关应对照职位条件和报考人员填写的网上报名信息,认真查验证件、证明。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资格审查。提交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4.资格审查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资格审查和资格审查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拟面试人数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体能测评
1.体能测评对象为人民警察、乡镇人武专干职位资格审查对象。体能测评的比例为1∶2,面试前与资格审查同步进行。
2.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负责,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指导监督。
3.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民警察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人武专干按照《人武专干职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4.体能测评只能进行一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5.体能测评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体能测评和体能测评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拟面试对象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面试
1.面试时间及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2.面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和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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