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总成绩合成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合成(成绩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综合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八、体检和体能测评
1、体检和体能测评对象以岗位招聘数为基数,按1:1的比例,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者入围。出现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者弃权,则从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者入围。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两次。
2、体检和体能测评由长沙市司法局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可以复检的项目申请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体能测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要求执行。
4、凡不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以及不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体检和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察环节。凡在体检和体能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的考生,取消其体检和体能测评资格,并根据违纪事实做出处理。
5、体检和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九、考察(含资格终审)
1. 体检和体能测评结束后,由长沙市司法局对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者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查阅档案资料(同时进行资格终审)等形式进行认真、扎实、全面的考察。
2.当考察出现不合格或弃权,导致该招聘岗位考察人选空缺时,则从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总成绩相同,则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两次),经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后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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