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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冲刺要点:谁能继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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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3 15:51 文章来源:考德上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①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②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③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④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另外,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以上知识考生要重点记忆,这是做主观题必要的基础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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