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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备考之刑法学概念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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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9 15:40 文章来源:考德上

    自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刑法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编辑整理了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1.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2.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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