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前须知(2)
发布时间:2013-03-18 14:40 文章来源:湖南公务员局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摘录: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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