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和心理测试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心理测试人选(时间地点请关注报名网站),综合成绩=面试测试成绩×60%+笔试成绩×40%。综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综合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体检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可以复检的项目申请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报考人员参加体检的同时进行心理测试。
凡不参加体检和心理测试以及不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体检和心理测试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察环节。体检和心理测试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综合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递补人员。凡在体检和心理测试中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六、考察
参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相关政策和聘用职位的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七、公示与聘用
体检和心理测试、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依法办理入职手续。反映的问题对聘用有影响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聘用后,两年内不得辞职,否则按照违约处理。
考察不合格或放弃录取资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综合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递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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