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按照《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要求,委托考点周边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对成绩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考生自理。
(六)考察政审
引进工作组通过查阅档案,与老师、同学个别谈话,委托相关公安机关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体检合格的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日常表现等进行考察,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本人和亲属进行政治审查。
五、录用
引进工作组与考试、体检、考察政审均合格的考生签订三方协议和服务协议,确定为拟引进人员并报西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对考生的各项考察贯穿于工作始终,各个环节发现有影响考生录用的情形,不予录用。
六、其他事项
(一)正式录用后,身份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二)引进人员在藏最低服务期限为8年(含试用期1年),期间不允许辞职、交流、调动。
(三)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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